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

知法犯法


  七警案裁決及判刑後,坊間以至建制內部湧起不少批評法官的聲音。有的說法官厚此薄彼對警察嚴苛,對佔中運動參與者寬仁;有的則指判刑過重,應該寬鬆處理,更有人如高志森之流發表侮辱法官的言論,令人感到可笑又可怕。

  法官判決不一定所有人滿意,越有爭議性的案件不同意見越多。案件判決後有爭議甚至批評並不奇怪,但絕不能輸打贏要,更不能任意侮辱法官或質疑的誠信。

  先說七警案的裁決。七位警務人員執勤的時候把一個已被拘捕及綁住雙手的市民抬到暗角拳打腳踢絕不是一時意氣或激動,而是刻意要對被捕的曾健超動用私刑令他受傷害。這絕對是嚴重罪行,不但違法,更違反警隊的紀律及操守,在證據確鑿下被定罪實在理所當然,不存在甚麼偏頗或偏見。若果眾目睽睽下毆打市民仍能脫罪才令人擔心法院的公正出了問題。


  判刑兩年是輕是重同樣有不同看法。但正如法官所言,七警是執法人員,受市民委托及信任執行公權力。可他們卻知法犯法,以暴力傷害無抵抗能力的市民,情況比一般襲擊傷人案嚴重得多,再加上事件大大損害市民對警隊的信任及香港的聲譽,不可能不作出阻嚇性刑罰,不然濫用權力暴力的情況可能不斷出現。其實,被告的代表律師在判決後也表示判刑不算重,跟過往的案例相類似。

  沒有人希望看到警察變成階下囚,但更沒有人希望執法者知法犯法後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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