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0日星期日

陳志雲


  陳志雲先生被法庭「輕判」罰款有點意外也着實為他高興。覺得意外是因為串謀收受利益是貪污相關罪行,一般都會判入獄之類的阻嚇性刑罰,頂多只是刑期稍短而已。今次法官居然網開一面,把案件看成特例處理,再特事特辦的只判罰款(連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也沒有考慮,實在相當出人意外。

  為陳先生高興是因為他在案件中委實沒有甚麼特殊收益,也沒有甚麼卑鄙的意圖或吞食他人/公司的利益,頂多只是不小心沒有向上司申報而已。正如為他求情的無線電視前揸弗人方逸華女士所言,只要陳先生提出申請,她不會不批准陳先生收取報酬。換言之,他欠的是正式手續而言,沒有侵害公司應得的各種利益。

  令人詫異的倒是律政司方面展示的嚴苛。兩次就案件提出上訴還算了,今次定罪審訊又節外生技,突然要求法庭下令禁止陳志雲出任公共機構的董事和管理層,以此作為額外懲罰。雖然非法收受利益的控罪表面看算嚴重,但實際案件涉及的金額極少,絕不是長年累月在侵吞公款,也不是預謀設計了甚麼假局來欺騙僱主或其他人的金錢。

  更重要的是陳先生真正現身演出,以自己的talent及服務取得報酬,基本上沒有誠信問題。既然沒有誠信問題,律政司為何趕盡殺絕,忽然建議法庭禁止他出任公共機構董事或管理層呢?是要斷絕他的生計或出路嗎?

  這樣沒來由的恨意及報復實在教人不寒而慄,更令人質疑律政司想做的是檢控還是逼害,難怪連法官也批評控方是在無理欺壓陳先生。

  但願案件及欺壓可以真正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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