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1日星期一

法院也是建制

  自從高院法官區慶祥在「宣誓風波案」裁定梁頌恆、游蕙禎違反基本法104條的規定,並因此失去議席後,身邊有些朋友及網上一些評論都對裁決不以為然。有的指法院介入立會內部事務,破壞三權分立;有的指法官向北京跪低,口說裁決不受釋法影響實際上卻主動配合;有的更哀嘆三權合作的時代來臨,法院失去獨立公正。  從美國觀選回來後仔細看了區慶祥法官的判詞,覺得他只是就事論事以,沒有刻意配合行政機關或北京。硬把裁決說成法院放棄自己的獨立判斷實在不公道。   
  梁頌恆、游蕙禎兩人在聆訊中由始至終沒有就自己行為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法例與基本法要求作抗辯,他們的代表律師主要論據在於議員宣誓是立會內部事務,司法機關不應干預,以免損害三權分立原則。這個抗辯看似有根據,卻無視香港行的不僅是普通法,香港更有一部「小憲法」。法律上它的地位及重要性超過其他原則、案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解釋法律包括基本法的權力,有「違憲審查權」。區慶祥法官以此權力裁定梁、游兩人違反基本法及失去議席是必然結論,沒有甚麼政治考慮,也沒有爭拗餘地,他若背離這樣的結論才真的是讓政治考慮干擾司法。
  還有一點想說。法院、司法制度從來是建制的核心,維護的是現有的憲政體制。不管liberal或保守法官都不可能置憲法、憲政體制不顧,而憧憬法院變身憲制秩序挑戰者或向人大常委會釋法說不只能是幻想,提倡法院可以扮演這個角色只是在誤導公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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